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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事件数据应列为重要数据

时间:2021-10-29 00:00:00  中国汽车新闻网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 杨阳

重要数据的管理范围

根据《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汽车数据规定》”),汽车数据包括汽车设计、生产、销售、使用、运维等过程中的涉及个人信息数据和重要数据。其中,重要数据是指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数据,包括:

(一)军事管理区、国防科工单位以及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等重要敏感区域的地理信息、人员流量、车辆流量等数据;

(二)车辆流量、物流等反映经济运行情况的数据;

(三)汽车充电网的运行数据;

(四)包含人脸信息、车牌信息等的车外视频、图像数据;

(五)涉及个人信息主体超过10万人的个人信息;(六)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数据。

可见,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可能危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数据应当列入重要数据的范围,予以保护和监管。


汽车事件数据是汽车碰撞发生前后的数据

汽车事件数据是通过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vehicle event data recorder system,即汽车EDR)予以记录。根据我国将于2022年1月1日施行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GB 39732-2020),汽车EDR是指由一个或多个车载电子模块构成,具有监测、采集并记录碰撞事件发生前、发生时和发生后车辆和乘员保护系统的数据功能的装置或系统,也被称为汽车的“黑匣子”,但汽车EDR与飞机的“黑匣子”不同,汽车EDR仅在事故发生时存储事件发生前和事件发生后一段时间的车辆信息,通常这段时间非常短暂。

根据车辆的配置情况,汽车EDR采集的数据分为A级元素和B级元素两类。A级元素主要为影响行车的基本信号,如车速、加速踏板、制动踏板、驾驶员安全带的状态信号等。B级元素主要是在车辆同时配置相关装置或功能时可采集的信号,如车辆一些辅助功能对应的如牵引力控制系统 (TCS)、自适应巡航系统(ACC)、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的状态信号等。

当碰撞事件触发汽车EDR之后,上述数据将以特定方式存储在汽车EDR存储器内,需要特定的数据提取工具才能用于读取、转译和输出汽车EDR记录的数据,这种工具需要将未转译的二进制汽车EDR记录数据进行鉴别,并将其形成可读报告存储到电脑中。

汽车事件数据影响个人、组织合法权益

汽车事件数据一旦遭到篡改、破坏,可能会影响到事故原因及汽车产品责任相关结果,从而危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比如,在某保险公司与严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中(案号:〔2018〕粤08民终1604号):关于涉案车辆安全气囊是否属于人为触发引爆的问题,法院根据严某和某保险公司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车辆进行鉴定,其中委托鉴定机构提取涉案车辆的行车电脑记录数据,以确定事故的真相。鉴定机构最终答复:“安全气囊确实存在改装的情况,因为气囊主体接口不一样,改装时要对接口部分进行接线更改所以有较明显的接线改装。本次确认到改装的只是气囊布袋及气体发生器部分,其他控制系统未发现有明显异常,理论上只要安全气囊各系统结构完整,控制系统工作正常的情况下是可以引爆气体发生器使气囊打开。对于是否有人工引爆的情况,由于车辆勘察时已经全部拆解,并且无法读取数据信息,所以无法确认到有人为因素的情况”。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败诉。

另外,上述汽车事件数据对判定事故原因及汽车产品责任具有重要作用,是保护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关键证据。比如:在某汽车销售公司与张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中(案号:〔2019〕新民申467号):关于安全气囊未打开是否属于质量缺陷的问题。法院认为某汽车销售公司称涉案车辆不存在质量缺陷,仅提供一份“结论为:基于现场调查获得的ACU数据进行分析,可确认该控制器工作正常”的《事故车辆气囊系统检测报告》,张某对该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质疑。某汽车销售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在现场调查提取ACU数据时得到了张某的签字确认。考虑到作为专业汽车销售商所具有的技术水平和信息优势,某汽车销售公司单方进行现场调查提取数据的行为足以使对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产生合理怀疑,某汽车销售公司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该《事故车辆气囊系统检测报告》的鉴定程序存在瑕疵,故法院不予认可。

再如,在某汽车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中(案号:〔2014〕东民初字第468号):经某汽车公司申请,法院准许某汽车专家对涉案车辆进行现场勘查,读取了涉案车辆电脑记录的事故数据,该汽车专家根据勘查情况和事故资料出具的《专家意见》认为,电脑数据记录表明,碰撞前驾驶员没有踩踏制动踏板,而油门踏板始终处于踩踏状态,事故前驾驶员没有采取有效的制动措施,故得出结论为发生碰撞事故的事故车辆电子控制系统不存在缺陷。法院据此认为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仅能证明驾驶员违法驾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不能证明涉案车辆存在产品缺陷,原告又放弃通过申请鉴定进行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汽车事件数据是判定事故原因的重要数据,该数据涉及到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可能危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所以应当作为重要数据予以保护和监管。同时,随着科技发展,一些汽车事件数据也可能成为识别自然人(如驾驶人等)等个人信息。根据《汽车数据规定》,涉及个人信息主体超过10万人的个人信息也属于重要数据,汽车事件数据可能存在既属于个人信息,又属于重要数据的情况。这均需要相关部门及汽车数据处理者在识别并管理重要数据过程中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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